在這個全民拍拍的時代,人手一台手機或相機,隨時可拍,隨處可拍,加上網路發達,相片上傳彈指間,相片中難免會有不認識的路人因此入鏡。甚至有時候我們為了影像創作,刻意拍攝了街上的某些人物,那究竟須不須要徵得被攝者的同意才能上傳到臉書、部落格、網路相簿、Youtube……等平台呢?會否因此惹上官司?相信很多玩部落格的網友都很關心。


        其實,在網路上擺放人像圖片,最主要可能觸犯的,就是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(簡稱《個資法》),而新版的個資法已於今年10/1正式上路了。整個個資法共分為六章56條文,密密麻麻,非法律人,簡直要看得頭昏眼花了。


別的不說,光「個人資料」這個名詞的解釋是為:「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
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
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
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」
涵蓋的範圍就非常廣泛了,大有動輒得咎之感。不過基於保護人權並因應現
代詐騙如此猖獗,也不得不制訂出如此法則。

然而綜觀全法,事關我們在網路上放置他人影像,最主要有可能涉及的應該是有關「非公務機關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、侵害當事人權利」這個部分。很顯然,如果我們只是基於攝影創作,並沒有刻意「不法」對影像中人進行「個人資料」的蒐集、處理、利用,導致當事人的利益或權益遭受重大危害,應該沒有觸法之虞。


        再者,個資法第六章《附則》中第51條的條文如下:
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適用本法規定
一、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,而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。
二、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
影音資料。」

     


        顯然,爲了避免一般民眾生活上的困擾,因個資法而產生無端的訴訟,這個第51條非常清楚的規範了不適用此法的情形。也就是說,並不須要去向入鏡者徵求同意、或告知照片使用範圍及目的,在公開場合拍攝到的人物,只要不要再額外加注足以識別該人物的個人資料,在個資法部分就沒有什麼問題了。惟仍要注意是否觸犯肖像權。


 


        肖像權,在【民法】第十八條的規定,屬於生而有之的人格權的一種,若人的肖像未經同意遭拍攝,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,情節重大者,得請求賠償慰撫金並除去侵害、防止侵害。


        因此,重點就是「逾越合理使用範圍」的定義,法官通常考量這點來判定原告人格權是否受侵害。一般因攝影創作拍攝他人肖像供自己或親友欣賞,原則上屬於「合理使用範圍」,除非將此肖像移做商業廣告圖利,或是做為對被攝者進行羞辱、誹謗等惡意目的,否則應無觸法的疑慮。


        也就是說,即使肖像人主觀上不願意被人使用其相片,但是只要無法舉出形象和聲譽受到損害的事實,想要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,實在也難認有據。


       我想,就是因為肖像權的主張極難認定,所以有些週刊老愛拍女明星走光底褲、或是男明星胯下大鵰形狀,還大剌剌的公開刊登並加上設計對白,這麼明目張膽的侵犯隱私行為都不怕被告的原因吧?


 


        綜上所述證明,在部落格裡PO上因攝影興趣而拍攝的公開場合(注意喔!是公開場合,到人家家或私密場所偷拍當然不行)中人物,實際上只要不註明其個資、不涉及侵權毀謗、不拿來營利,是沒有關係的,我們大可不必自己嚇自己。


        當然,基於對人的基本尊重,在拍攝時如果可以,最好徵求當事人的同意;若不方便,盡量使用遠鏡頭拍攝,切勿正面驚擾到當事人。公開後,本著善意,千萬不要使用損害他人人格的言詞,以正面的角度出發,則我們都可以光明正大的說,在部落格中放路人的照片,是可以的!


 


 


參考資料:


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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